报警处理。《道路出行事故处理程序限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按照管辖区域和道路状况,制定出行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出行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出行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立刻起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出行肇事逃逸车辆或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向社会公告时,应该供给出行肇事逃逸案件一般事实、出行肇事逃逸车辆状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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