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汽车强制报废标准限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限定。第四条 已注册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强制报废,其全部人应该汽车使用工作年限及驾驶行程参考将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限定实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且把报废汽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注销。
以下就是机动车报废标准: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