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两轮摩托和边三轮摩托车是8到10年,行驶累计不超过1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是7到9年,行驶累计不超过8万公里,经检验车况良好合格的,最多可延长三年,也就是两轮摩托车最多累计使用13年就强制报废,各地区还可以制定当地的报废标准,但不能超过上述年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
《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