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小于车长的50%。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2004)规定: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机车和专用作业车,其粘贴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30%。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