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限定,行驶汽车不允许有下列行为: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开车;
2、在汽车行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阻碍行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阻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行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行驶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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