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在出行事故处理中,绝绝大多数人认为,出行事故只需是没有接触就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我觉得是一种不对的观点;还是要按照实际状况来评定。假如避让引起对方摔倒,不管是不是接触到,只需证实事故发生与车辆转弯有因果联系,对方基本都要承担重要责任。与此同时按照《道路出行安全法》第76条明确限定:“汽车与非汽车行驶人、行人之间发生出行事故,非汽车行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有证据表明非汽车行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汽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汽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出行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汽车行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汽车导致的,汽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一原则, 出行事故导致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与行人、乘车人、非汽车行驶人之间,行人、乘车人、非汽车行驶人无责任,由汽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汽车行驶人有责任,可适度减轻汽车一方的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汽车行驶人故意导致的,汽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汽车之间发生出行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基本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我觉得,像这样子的车未撞、人受伤的出行事故不但仅是个案,而事故当事人往往非常难理解其中的责任区分,这样的时候当事人应当选报警,由出行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
提示:车辆在右转时一定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避让,假如因其右运转作影响到其他的车辆及人员损失的,无论有没有遇到,只需证实事故发生与车辆转弯有因果联系,转弯车辆基本都要承担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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