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指定的银行缴纳罚钱: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限定,当事人应该自收到罚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钱;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汽车行驶人的罚钱,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钱。罚钱应该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钱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钱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钱;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限定,对道路出行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钱,出行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