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出行安全法》第十三条限定:
1、对登记后上道路驾驶的汽车,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按照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用工作年限等不相同状况,定期实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供给汽车驾驶证和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该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允许附加其他的条件。对符合汽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记符号;
2、按照《汽车登记限定》第四十九条 汽车全部人可以在汽车检验有效果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记符号;
3、申请前,汽车全部人应该将关系到该车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和出行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汽车全部人应该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证、汽车出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表明、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表明。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定汽车,审查提交的表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记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