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限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不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限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以下是公路法的有关限定介绍: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应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障工作,并努力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指的是为保障、养护公路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出行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借助于贷款或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遵循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出行主管部门的限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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