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有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但是这里所说的不受限制是有条件的,比如是在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也就是说并不是你执行任务了就可以横冲直撞,撞了也不用负责任。没有执行任务的情况下,或者驾驶员没有充分意识到危险因素而使用特殊通行权导致意外还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所以有人会觉得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特殊车辆都有特殊通行权,也不是所有情况下其他车辆都要主动去避让这些特殊车辆。
我认为如果说“无条件避让特殊车辆”是一种极端的话那么“过分讨论规则”就容易使人进入另一个极端。理由如下:
1、一辈子能避让几次特殊车辆?
我们开车在路上遇到特殊车辆的概率并没那么高,遇到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的概率就更低了,而与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遭遇需要避让的概率是不是又低多了呢?既然如此真遇到了我们别管是不是执行任务,让一让又有何妨?
2、你能判断对方不是在执行任务吗?
虽说特殊车辆非执行任务时没有特殊通行权,但是你觉得你真的能判断对方是否在执行任务吗?我相信有时候对方并没有执行任务,或者执行的不是紧急任务。即便如此真出意外了你也不能有十足把握证明自己没任何责任。
说到底还是那一句话:面对普通人老祖宗都教育我们要“忍一时风平浪静”,更何况面对的是可能在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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