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出行安全法》第67条限定:“行人、非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的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汽车,不允许进到高速路。高速路限速标记符号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允许超过一百二十公里。”《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限定:“高速路应该标明车道的驾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允许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允许低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记符号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驾驶车速的限定不一致的,遵循道路限速标记符号标明的车速驾驶。
双车道高速最高速度:
1、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行驶,所有机动车在行车道上行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
2、同方向有3条车道的行驶:(1)车速高于110km/h的汽车在最左侧车道上行驶。(2)车速高于90km/h的汽车在中间车道行驶。(3)右侧车道车速不得低于60km/h;
3、同方向有4条以上车道的行驶:(1)车速高于110km/h的汽车在最左侧车道上行驶。(2)车速高于90km/h的汽车在中间车道(第2条)上行驶。(3)右侧车道车速不得低于6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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