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出行事故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遵循下列限定承担赔偿责任:
1、汽车之间发生出行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基本都有过错,遵循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汽车与非汽车行驶人、行人之间发生出行事故,非汽车行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汽车行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汽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汽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出行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汽车行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汽车引起的,汽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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