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相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出于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出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題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相同:汽车召回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对可能关系到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引起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限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联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題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限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相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一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基本都有,并且是与安全有关的。“三包限定”是解决因为随机因素影响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題的法律责任。
4、范围不相同:“三包限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含家用和各类运营的道路车辆,只需有缺陷,基本都一视同仁。国家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
5、解决方式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觉缺陷后,首要任务是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果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遵循国家有关限定对有问題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实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