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汽车登记限定》第五十条中限定:
1、除了大型载客汽车和校车以外的汽车,因故不可以在登记地检验的,汽车全部人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记符号。
2、申请前,汽车全部人应该先将关系到汽车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和出行事故处理完毕;
3、申请时,应该提交汽车的登记证书或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该在受理之日起的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记符号的委托书;
4、汽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汽车全部人应该遵循本限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限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记符号,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记符号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遵循本限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限定核发检验合格标记符号。